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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7月26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琼常办 [2000]33 号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法院贯彻执行《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简称《条例》)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97 10 月以来全省法院错案追究情况

(一)省高院错案追究情况:

1 、追究错案 2 件,涉及审判人员 5 人。

1 )李信清抢劫、抢夺、私藏枪支弹药案

97 年上半年,省人大代表评议此案二审判决使用证据不当,导致错判。省高院 224 次审委会决定立案再审,再审认为:二审采信海南的鉴定,认定李信清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判处死缓不当,应当采信南京专家的鉴定,认定李信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判处死刑。经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李信清死刑,并核准执行。这一错案属于《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98 3 月省高院对错案责任人进行了追究:责令二审主审人杨伟余写出检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进行反思,认真总结了教训。

2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诉海南金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信用证欠款纠纷案

错误内容为:判决不免除华东公司全部担保责任,即华东公司对金大公司所欠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在金大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省高院审委会 1997 8 22 日讨论一致确定此案为错案。这一错案属于《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98 6 月决定:对该案主审人郑月涛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责成合议庭成员、庭长等 4 人在庭务会议上作检讨,吸取教训。

2 、对审理张思佳故意杀人案进行了总结反思。

关于张思佳故意杀人一案, 97 年省人大评议指出高院审理该案中没有很好贯彻执行省委、省人大领导指示和接受人民代表监督,对该重大恶性案件的审判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审判人员没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信证据等问题,高院审委会、刑庭多次进行了总结反思,吸取教训。

3 99 年省高院机关通过执法检查对有问题案件进行了纠正处理

99 年进行的高院机关自身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案件 3 件,分别进行了处理:

1 )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与海南深保实业 有限公司、海南海日丽大酒店有限公司垫资工程款纠纷案,此案系原告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制造的一宗假案,由于被告方本身涉嫌经济犯罪,给审理判断假案造成一定难度,但主审人也存在审查把关不严问题。我们已对主审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调整其审判岗位,主审人也已作书面检查。

2 )中工信托投资公司与海南驰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海 南福海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此案终审对案件性质、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借款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损害担保人利益的事实未予必要的注意。我们对主审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取消了其当年评先资格。

3 )王裕铭与李崇荫房屋侵权纠纷案,此案存在原合议庭在执行审委会决议中有一定偏差等问题,现已经过再审予以纠正,责成原主审人写出检查,并对其调整了审判岗位。

(二) 1997 10 月以来全省中、基层法院追究错案情况

97 10 月以来,我省中、基层法院共追究错案 44 件,涉及办案人员 45 人。

全省法院以上共计追究错案 46 件、 50 人。其中,基层法院副院长 1 人,占 2% ;庭长 11 人,占 22% ;副庭长 6 人,占 12%; 审判员 24 人,占 48% ;助审员 8 人,占 16% 。其情况是:

1 、主要特点为五多:

1 )审判员以上办错案的多,错案责任人是审判员以上职务的 42 人,占被追究人员总数的 84% ,其中庭以上领导占 36%

2 )民、经案件多。民、经案件 37 件,占 80.4% ,刑事、行政案件 9 件,占 19.6%

3 )发生在一、二审过程中的多。发生在一、二审的案件共 41 件,占 89.1% ;其他为再审 2 件,立案 2 件,执行 1 件,分别占 4.4% 4.4% 2.1%

4 )属实体错误的比程序错误的多。属实体错误的 37 件,占 80.4% ;属程序错误的 9 件,占 19.6%

5 )中级法院追究的多;中级法院追究的案件 26 26 人,分别占追究总数的 56.5% 52% ;省高院 2 5 人,占 4.4% 10% ;基层法院 18 19 人,占 39.1% 38%

2 、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

1 )少数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例如在办案过程中证据关把得不严,对当事人举的假证审查不细;还有的由于工作变动时案卷交接不清,致使案卷长期找不到,造成案件久拖不判等。

2 )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由于缺乏钻研和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造成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律的适用上的偏差,以致发生错案。

3 )极少数审判人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例如通什市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纪文雄,在办理中国银行通什支行存汇股股长陈泽财贪污一案前后,与被告之兄陈泽贵称兄道弟,多次一起喝茶、吃饭、上歌舞厅,经常使用陈泽贵的车辆。纪文雄违法将陈泽财暂予监外执行,造成罪犯脱逃、无法收监的后果,构成一起严重的错案,并已触犯刑律, 2000 4 10 日被海南省检察院以涉嫌犯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给予刑事拘留, 4 24 日正式逮捕。

3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追究刑事责任 1 人次;免职 3 人次;记大过处分 2 人次;记过处分 2 人次;警告处分 6 人次;通报批评 23 人次;扣发奖金 9 人次;责令检查 11 人次;调离审判岗位 27 人次。以上处理含一责任人被多项处理的情况。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简称为两个《办法》),是我省法院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两大主要依据。最高法院两个《办法》下发于 98 9 月,《条例》颁布早于两个《办法》,因此,在两个《办法》下发之前,我省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主要是以《条例》为中心,而执行两个《办法》又为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现在,我们注意将《条例》和两个《办法》结合起来、捆在一起贯彻执行,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教育,使《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内容深入干警人心。

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两个《办法》过程中,各级法院党组非常重视,把错案追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真抓实管。首先,各级法院党组带头学习《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全文,同时对如何学习贯彻执行好《条例》和两个《办法》进行专题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其次,进行广泛动员,各级法院召开了全体干警大会,强调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的重要性,指出这是贯彻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在司法机关开展冤假错案件责任追究的重大举措,是法院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活动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而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是加强队伍建设、约束和规范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同时,对干警学习《条例》和两个《办法》作为法院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此外,我们组织了全省法院干警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优良率达 95% 以上。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普遍增强了审判人员办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学习审判业务的紧迫感。

(二)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拓宽错案线索来源渠道。

两年多来,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案件质量检查:

首先,抓好对省高院自身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以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在 98 年的法院教育整顿活动中,我们组织检查了 800 多件案件。特别是为配合开展好全国法院 1999 年统一开展的“审判质量年”活动,切切实实贯彻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省高院机关于 99 7 月至 8 月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确定了案件检查的“四重点”的原则,四个重点就是重点检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和被本院审判监督庭改判的案件;二是人大跟踪和信访、违纪举报所涉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三是各中级法院对本院发回重审、改判有异议的案件;四是超审限案件。在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中,各业务庭共检查案件 671 件,其中有 653 件没有发现问题,占 97.3% 。重点检查的被最高院改判、发回重审和本院审监庭改判的 11 件案件中,有 3 件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占 0.45% ,属于对事实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上有争议等,经研究认为不需要按两个《办法》和《条例》来追究,已总结经验教训,对有关业务庭或主审人进行了相应处理。今年最高法院在长春召开了全国法院系统贯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现场经验交流会后,省高院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对 98 年以来的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对过去两年已检  查过的案件进行回炉检查。

其次,上级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省高院于去年底派了 8 个检查组到全省中、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检查,检查案件千余件,通过现场办公等形式,及时指出问题,督促有问题单位进行纠正。海南、海口、三亚等中级法院都多次派出检查组定期到基层法院检查案件质量,有的对案件质量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使案件质量的高低能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来,对干警的触动很大。

第三,各级法院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析会,重点讲评由本院一审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再审和复查改判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与《条例》、两个《办法》对照,从具体案件中进行监督,找出造成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原因,从中监督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规范,三亚中院今年 6 月集中三天时间召开了两级法院案件质量总结评析会,从个案入手,面对面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全体法官共同讨论,分析原因,深挖根源,从中受到教育启发。

第四,监察、督察部门注意从以下渠道发现、搜集违法审判和错案线索:

(1)      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

(2)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3)      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判决的案件;

(4)      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案件;

(5)      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

(6)      本院院长批示的案件;

(7)      来信来访中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8)      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对上述案件,要求各级法院逐案登记,认真检查,一经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则按《条例》、两个《办法》和有关政纪予以追究。

第五,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业务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以及本级经审判监督庭改判的案件,各业务庭定期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及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向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报告,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各业务庭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查,把纪检监察工作切入到审判工作中。海口中院采取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庭交叉工作、密切配合的方法,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情况,查找线索,从再审和复查案件中进行监督。

(三)加大追究力度,严肃查处错案。

几年来,我省法院系统积极行动,认真地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无论从追究的范围、错案的查处及督促检查等方面都加大了工作力度。

一是追究了一些领导干部、办案骨干的错案责任,做到无论是谁办错案都要追究。如儋州法院副院长陈振梅拖压案件延误审理达十多年,今年海南中院查处后,给予其记过处分;海南中院审委会在处理王有兴等四人抢劫一案时违反诉讼程序问题,虽然不存在需要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责任的情况,但海南中院仍然对审委会集体责任进行了书面通报,审委会也作了认真的检查;海口中院对两名办案超审限严重的副庭长给予免职处理;澄迈法院对一起错案中负有责任的几名副院长、庭长进行了点名通报  等。

二是在处理上克服失之于宽的现象。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济一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韩科学在承办的陈志宏与无锡二建海南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忽视了对案件诉讼主体的审查。在该案真正被告无锡二建海南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而且调解书内容违法。该案经审判监督庭再审结案。 1999 9 20 日,海口中院依照《条例》和两个《办法》对韩科学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再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审判员胡宏志承办的海南可口可乐公司与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当。在分管领导(现已退休)提出或者发回重审、移送管辖或者驳回海南可口可乐公司的起诉的不当意见,要求合议庭复议后,承办人没有坚持原来正确的意见,导致错案的发生,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目前该案经审监庭再审改判,保护了海南可口可乐公司的合法权益。 99 9 2 日海口中院给予胡宏志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三是加强对错案追究的督促检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加大了对错案追究的跟踪督促力度。今年上半年,省高院召开了两次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对现有错案抓紧查处,定期向省高院反馈查处情况,查处工作不力的,要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高院目前正组织三个检查组对全省法院贯彻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

(四)突出工作重心,完善追究机制。

今年初,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贯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全国法院系统一定要按照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对进一步贯彻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认真扎实地突出抓好错案责任追究等工作。长春会议后,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措施,明确工作重点,投入大量精力,紧锣密鼓地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浩荣同志对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工作高度重视,抓得具体深入,他先后五次召集有关人员逐条研究制定《海南省法院贯彻执行两个<办法>若干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并亲自下中、基层法院调查了解《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在高院干警大会上动员教育,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错案追究和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报告。《海南省法院贯彻 执行两个<办法>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上更具操作性,在某些方面还具有独创性。例如规定了:“对故意违法审判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两个《办法》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对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要同时

调离审判岗位。对可能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过失违法审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责令检讨、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办二起错案的,责任人员离岗学习三个月;一年内办三起错案或二年内办四起错案的,责任人员调离审判岗位。”;“因改判错误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按照错误的性质从重处理。”;在责任划分上,将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委会委员、院长在各环节的责任具体细化,容易把握;对确有违法审判行为需要追究的,自动进入监察追究程序等。这些规定的侧重点,都是落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完全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今年 4 月,高院成立了督察办,专门对可能被追究的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是否违法和所结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由一名助理巡视员任主任,若干名审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为成员,在全国高级法院中是规格最高的。目前,高院督察办公室已对高院各庭 98 年以来至 2000 年上半年所审结的案件中被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和被本院审判监督庭改判的案件 769 件进行了审查,并形成了通报。调卷审查人大监督、信访反映强烈的案件 15 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30 件,召开案件讨论会、协调会等 21 次。

为了从组织机构上保障贯彻落实好《条例》和两个《办法》,使错案追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省高院正式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成立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落实人员,并登记造册。事实充分证明,成立督察机构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

(五)强化制度强调,开展全方位监督管理。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 、把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之中。省高院今年在各级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时,把“认真解决办案不公正不及时、不廉洁的问题,严格执行违法审判责任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被追究错案,要认真组织评析,总结教训”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列入进去,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全省绝大部分法院也按省高院的要求签订了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7 月底各级法院将全部签订,并都要体现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

2 、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的配套制度,更好地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省高院制定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海南省法院贯彻执行两个<办法>若干规定》以及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审限跟踪监督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管理等制度,顺应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采取立审、审监、审执三分开,使审判人员清楚在审判各环节中哪些行为是违法 的,如果违法办案,将产生什么后果,受到什么处理,从而达到促使审判人员自警自律的目的。同时,为解决压案、拖案、揉案问题,各级法院建立了案件催办制、审限公示、通报制,今年来,全省法院已基本消灭了超审限案件。《条例》颁布之后,海南中  院为使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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