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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12日上午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月13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关于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小组的表述不规范,省旅游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不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省委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该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小组”修改为:“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是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以及与旅游直接相关的专项规划。”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关于沿海建筑物建设距离的规定仅限定重点区域,实践中难以操作,应当适用所有沿海区域,并应严格限制在海岸线上开发别墅、商品房。同时,应明确规定在2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将建设距离限定在100米至200米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的,也是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等法规相衔接。同时,由于我省海岸分沙岸、泥岸、岩岸等三种情况,以暂不统一限定在200米内为宜,建议授权省政府根据海岸的不同情况划定具体界限。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沿海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严格限制商品房开发。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鼓励房车旅游的规定不符合海南实际情况,不利于保护环境,不利于我省饭店业的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中关于房车旅游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航权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直飞航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发展国际直飞航线”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地开放教育资源,应鼓励企业参与办学,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培养各领域人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依法开办教育机构。”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规避法律的行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删除。
    七、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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