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办公厅审批法工委关于各工委审议法规草案工作安排的意见,我委于 11月4日下午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初步审查;11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现根据实际,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财经工委经过初步审议,原则同意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改决定。但部分财经工委委员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取消了出租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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