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4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17日下午和18日上午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许多委员认为,制订这个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较为可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认真研究,现将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第六项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一句,修改为“编制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计划。”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委托运营的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目标提供财产抵押,同时还必须提供第三人担保。有的委员提出,委托运营的难度较大,应尖给予较宽松的条件,受托方对于提供财产抵押、第三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可以任选一种方式,不必要求其同时都要具备。因此,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目标提供财产抵押”一句,修改为“受托方必须对委托目标提供财产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将第二款中的“受托方还必须对受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提供第三人保证”一句,修改为“受托方提供第三人担保的”。此外,在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规定“受托方交纳保证金(包括有价证券)的,其金额可以低于提供抵押财产的价值。”

    四、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页“注册资本额必须大于被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价值”一句,删除。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暂时未被市场接受而尚未采取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机构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对这部分授权管理,应当规定有一定期限,不搞一次定终身。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后,增加第四款规定:“尚未采取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仍需授权管理的,可视情况续签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或者另外选择其他机构。”

    六、有的委员提出,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计划,是项重要的财政收支活动,应当规定必要的审查监督程序。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的“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一句,修改为“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年度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同时,将该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一句删除,因为与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三)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监督方式做了规定。有些委员提出,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权已有明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对具体监督方式的规定,既不必要也不全面。因此,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至(三)项的规定删除。

    八、有的委员提出,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合同关系,当受托方违法义务时,委托方不能用行政罚款的手段来对待。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中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句删除。

    九、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十、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