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建议下列范围中不是省四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驻琼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出席政协省五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省委各部门一名负责人。
(四)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要负责人。
(八)省直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部分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九)省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十一)部分驻琼中央直属或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驻海南机构主要负责人,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