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联字 [2007]81 号)精神,我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上届相同,仍为 397 名。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参照全国人大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做法,按照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决定(草案)》规定 “ 各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 。人民解放军驻琼部队代表名额也与省三届代表名额相同,为 15 名,由军队单独进行选举。
二、关于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 。我省少数民族人口约 137 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 17% 左右,根据《选举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的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 的规定,在省三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 19.3% 。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在省四届人大代表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当选。
三、关于妇女代表的比例 。我省三届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 69 名,占代表总数的 17.6% ,相对偏低。根据《选举法》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的规定,参照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妇女的比例不低于 22% 的要求,《决定(草案)》规定,省四届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四、关于归侨、侨眷代表 。我省是全国三大侨乡之一,海外华侨、归侨、侨眷近 300 万人,根据《选举法》和《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关于 “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 的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省四届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五、关于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 。省三届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基层代表 34 名,占代表总数的 8.63% ,比例较低。针对这种情况,根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草案)》专门规定,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六、关于选出省四届人大代表的时间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 2008 年 1 月选出的决定和中发 [2007]11 号文件精神,我省应于 2008 年 1 月中、下旬召开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进行换届,并选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按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 “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 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于 2007 年 12 月中旬作出关于召开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在此之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对选出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因此,《决定(草案)》规定,省四届人大代表应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前选出。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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