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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2015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  麦正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种多,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协助。特别是我省主要税源房地产、建筑安装、股权转让、车船等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等第三方手中,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需要从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而现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协助和第三方信息传递方面虽有明确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税收协助和全面、及时、准确地从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难以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目标。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规范税收征管,强化综合治税,保障财政收入,制定一部保障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在2013年以来深入调研、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省法制办在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4月2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税收协助。《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草案》将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

(二)关于涉税信息交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同时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并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三)关于税收委托代征。《草案》在我省首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税收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的对象、委托代征协议应具备的 内容 、委托代征的管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四)关于纳税服务与纳税信用。《草案》在纳税服务方面规定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等事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关于税收监督与法律责任。为保障《草案》的执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必不可少。《草案》明确规定,对违反《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惩处。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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