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6件议案,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法规室办理。法规室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的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现报告如下:
一、文大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议案(1001号)。法规室认为,《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该法规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该法规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省农业厅正着手进行该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鉴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建议该法通过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修订,以使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一致。法规室可以提前参与修订草案的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二、李学兴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南省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003号)。法规室认为,麒麟菜是一种珍稀水产资源,保护这一资源,对于保护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国家和本省先后制定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环境、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省政府已将琼海市麒麟菜保护区列秋省级自然保护区,对麒麟菜的保护和管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前,要做的工作是加大执法和监督执法的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在修订该条例时,将针对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以加强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规室已于6月20日前往琼海市与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座谈,并将办理意见向代表作了汇报。代表们表示理解和赞同。
三、毛平等1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006号)。法规室认为,代表评议是一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近些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代表评议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进一步发挥代表评议这一监督形式的作用,制定一部规范代表评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发要的,也是可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已列入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法规室和监督室共同起草。现正着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室已与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座谈,并将办理意见向代表作了汇报。
四、黄新春等19名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制定海南省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法规的议案(第1013号)。法规室认为,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今年以来,我省对各种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全面消除,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关于制定打击、取缔非法传销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问题,法规室认为,国务院于1998年印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不仅规定了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职责,而且规定了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司法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性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转发了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打击传销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提出具体意见。鉴于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事关整顿经济秩序的全局性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国家和省已作了具体的规定,不必再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当前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的关键,在于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法规室已将这一办理意见向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汇报,代表们表示理解和赞同。
五、符爱梅等1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南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1025号)。法规室认为,在琼台商企业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台商在琼投资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应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海南的对台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这对于吸引台商投资、保护台商投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海南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已列入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研项目。建议省台办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调研,抓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室可以提前参与该法规草案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争取年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刘元卿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议案(第1030号)。法规室认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在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扩大,该办法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该办法的修订已列入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预研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加紧进行立法调研。法规室可以提前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争取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室已将这一办理意见向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作了汇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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