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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9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工委、法规室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法工委、法规室接到审查任务后,将草案分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委、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与省地震局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还到省地震局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交换看法。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海南岛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的西南端,历史上曾发生过大地震。1994年底95年初北部湾邻近海南岛海域还连续两次发生6级以上地震。1996年国务院将我省的琼北地区(海口、琼山、文昌、定安)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潜在的危险和威胁客观地存在着,我省面临的地震形势是严峻的。因此,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依法采取防震减灾的各种措施,提高我省的防震减灾能力,是十分必要的。草案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及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总的看,草案的内容是基本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是预防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因此,建议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加一条内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二、草案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与国家《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将该条的处罚内容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三、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建议对草案中行政处罚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补充,增加两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理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限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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