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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 2012 5 29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于 1990 2 18 颁布实施,至今已逾二十年。虽然 1999 年和 2007 年进行了二次修正,但只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均未进行全面修订。由于颁布实施时间较长,出现了部分 内容 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当前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问题。同时,省六次党代会提出的 绿色崛起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 2012 年立法计划,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了《条例》修订的有关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 2012 5 7 ,《条例(修订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六十五条,比原《条例》六十一条增加了四条。

(一) 《条例(修订草案)》突破和创新的内容。

1.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和发展方向。 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 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2. 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全省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3 .建立环境经济相关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问题。 草案第二十三条和五十一条分别明确了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 促进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处理环境问题转 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二) 《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衔接的内容。

 1 .实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 草案第十八、十九和二十条明确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

2 .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和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草案第十四和十五条明确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3.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和监督管理。 草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和四十八条明确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等排污许可有关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行为

(三)《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1.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 草案第七条和第八条 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增强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2.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 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的保护,保护和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3 .加强噪声、油烟、粉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解决民生关注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我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十三条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粉尘等作了相应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积极回应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4 .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事故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环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和产生社会危害。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相关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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