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稿)》(以下简称立法规划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规划稿的编制过程
去年1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并通过《海南日报》和《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截至2008年4月底,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立法项目125件和社会公众建议的立法项目40件。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筛选,草拟《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初稿后,反复征求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以及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还分别召开省直单位、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基层干部、村民等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稿)》,呈送主任会议成员审阅。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同志在立法规划稿上对我省立法工作作出批示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同志立即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对立法规划稿再次讨论和调整,报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形成了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规划稿。
二、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五次党代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海南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遵循立法服务发展、注重社会建设和管理、急用先办的原则,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作用,着力加强体制创新、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和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立法,为海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在确立立法规划项目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立法服务发展的原则,以立法推动我省发展战略的实施。围绕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海南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思路,重点将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急需的、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列入立法规划。二是紧紧抓住民生这个根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立法。按照着力改善民生的要求,增加社会领域方面立法项目的比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和谐海南建设。三是注重体现海南特色,做好“特”字文章。优先安排创制性立法项目,并结合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性法规或作法规性的决定,有几条定几条,不求大而全,注重法规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四是注意处理急需与可能的关系,急用先办。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制定的法规优先安排,对一些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列入研究起草、争取完成的法规项目,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工作,适时安排审议。五是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把法规修改工作放在与制定法规同等重要位置。对与国家新法相冲突或已经不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法规,适时安排修改。六是注意统筹协调,兼顾海口市、民族自治县提出的立法项目。省里拟制定的法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海口市制定相同的项目。注重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促进民族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七是注意与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未完成的项目,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仍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继续列为本届立法规划项目。注意与省政府制定规章的计划安排相互衔接,对一些确实需要但近期立法条件还不太成熟的立法项目,可先由政府制定规章,施行一段时间后,待条件成熟了再制定地方性法规。八是注意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向,进行前瞻性研究。对今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见,有的立法项目可以适度超前。
三、立法规划稿的主要内容
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本届内需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有88件,其中新制定的法规项目60件,修改的法规项目28件。第二类是拟审查批准的法规项目,有18件。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成熟,需要进行深入调研论证,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有32件,这些法规项目可以根据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熟程度,适时提请审议。三类法规项目共138件,按法规类别分为政治制度建设法规、经济法规、行政管理法规和社会法规,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促进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立法。包括:土地管理条例(修改)、关于海南农垦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决定等。
二是推动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的立法。包括: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规定、农业种子种苗条例、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旅游条例(修改)等。
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包括: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规定、生态补偿条例、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改)等。
四是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业建设的立法。包括: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规定、疟疾防治条例、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修改)等。
五是加强社会管理、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包括:城市规划条例(修改)、村镇规划建设条例、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调查处理条例、城乡房屋征用及拆迁管理条例、法律援助规定、志愿服务条例等。
六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的立法。包括:招标投标条例、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药品管理监督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估规定等。
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立法。包括: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监督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
八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包括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
立法规划具有预见性、指导性和滚动性。在实施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需要,经协调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适时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及立法规划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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