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0日上午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当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不宜作硬性规定,应当作一般性规定,以便于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八条第一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修改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下列人员担任”。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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