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具体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为尽早安排全省199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更好地指导全省1996年度的各项工作,有力地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时,考虑到我省的八届全国人大代表须在3月初赴京参加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1996年2月6日至10日在海口召开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职权,因此,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今年是“九五”计划的头一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就是听取和审议关于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据此提出,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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