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7日下午对《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旅游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作了规定,但还应当进一步要求店铺、摊位的设置符合规划。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总量。设置店铺、摊位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议该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