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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7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农业厅副厅长    朱清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修订)。《规定》自修订施行以来,我省农药经营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依法监管力度得到加强,为保障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挂靠经营、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省农业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了农药经营与监管工作专题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执法人员、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今年3月份,省农业厅起草了草案初稿,征求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会同省法制办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2016年7月6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 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了农药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禁止挂靠经营。草案明确规定,农药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其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禁止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草案禁止农药使用者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并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同时,增加邮政行政主管部门为农药监管部门,以加强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三)取消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鉴于国家没有设立农药经销人员从业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清理职业资格工作要求,草案删除了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完善农药溯源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农药监管机制,草案增加农药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应当向农药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索要购买凭证的规定,农药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应当保存3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删除农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规定,草案将《规定》中的“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修改为“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草案将销售农产品检测的监管部门由“工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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