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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议案后,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立法有关问题分别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工委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公共信息标志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加快推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建设,对于完善海南公共服务、提升海南形象、建设国际旅游岛意义重大。当前,我省公共信息标志设计设置不规范、维护和监管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制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法规、为推进全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很有必要,也尤为迫切。规定草案总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战略,较好衔接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海南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现实需要,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工委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城镇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涵盖范围不全,因为海南创建省级全域旅游试点和建设国际旅游岛,国际化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是全面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化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范围应覆盖到城镇和乡村,因此建议修改为“城乡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二、规定草案第八条中“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程序过于简单,不利于保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源头--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议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增加“目录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的环节。

三、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范的是户外广告等设施禁止设置的 内容 ,不属于本草案规范范畴,建议删除。其对应法律责任的第十八条,建议一并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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