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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现就《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房屋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屋安全特别是房屋使用安全隐患频频凸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虽然我国房屋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些立法主要集中在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方面,而在房屋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开始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问题,有77个城市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目前,海口市房屋使用安全没有专门的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执法依据的缺失,使得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日益增多。为了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有必要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立法成果,制定《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建立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二)《条例》制定与审议的主要过程。为了探索地方性法规起草渠道的多元化,提高立法质量,市住建局委托海南大学法学院承担《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住建局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起草小组对相关法理以及法律法规进行了具体、深入的研究,并对我市及南京、无锡、西安、成都等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初稿。市住建局向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提请2013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4年6月26日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法规主要 内容 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六十七条。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的对象比较复杂,有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作了规定,违法建造房屋、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有其特殊性,因此《条例》对其适用范围作出如下规范:一是明确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二是对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违法建筑等的适用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是规定“本市主城区范围以外房屋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条、第六十五条)

(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管理,《条例》一是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合法占有人、房屋代管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二是明确了房屋共有部分、专有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以及费用分担。三是在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义务的同时,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规定了房屋装修、改造的安全察看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自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房屋安全鉴定费”这项行政性收费后,房屋安全鉴定实行市场化管理。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规范:一是规定了房屋安全强制鉴定的范围,要求具有四种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是对房屋安全鉴定标准、鉴定行为以及鉴定报告等作出具体要求,规范市场行为,保证鉴定质量。三是规定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管理责任,对鉴定单位出具的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应当进行审查,以及鉴定纠纷的处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我市老城区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危险房屋,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针对危险房屋强制治理、规划报建难等问题,《条例》一是明确了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房屋的监管职责,规定其“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并针对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情况,规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二是规定了政府可以对不具备维护和修缮 能力 的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危险房屋进行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治理,体现政府的救助责任。三是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栋危险房屋的拆除重建、改建或者依法征收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白蚁防治管理。海口属白蚁危害重灾区,《条例》对白蚁防治管理作出如下规范: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修装饰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三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销)售和权属登记时,应当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四是规定“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六)关于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面广,《条例》对各部门、各单位职责作出如下规范:一是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居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辖区内住宅房屋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除、报告房屋安全隐患。三是规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四是对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施工作业,要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毗邻区域房屋的安全。(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禁止性行为,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三是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对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行为,分另设定了处罚条款。五是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街道办、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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