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我省机构编制的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9年8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规定》需要予以修订。一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公布施行后,为了与其相适应《规定》的若干条款需要修改。二是中央编办、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突出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规定》在监督检查方面相对薄弱,需要补充。三是随着机构编制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需要对《规定》进行完善。
根据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经专家论证、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省编委领导审阅,报经省法制办公室审查后,修改形成了法规审查稿。2009年6月23日,经五届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草案》。
一、关于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名称
《规定》调整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次修订仍维持原有调整范围不变。
考虑到修订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内容上更加系统和规范,同时借鉴外省的表述,将法规名称由“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修改为“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结合国家《条例》的规定和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实际,《草案》对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定性作了相关表述,明确了机构编制委员会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关系以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管理机关地位(第四条)。
三、关于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增加了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等相关规定(第八条)。
四、关于机构的职责、名称和规格
《草案》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配置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草案》同时规范了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五、关于编制审批使用原则、基本要求和制约机制
根据国家《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草案》对编制审批使用原则、基本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为了严格编制管理,《草案》规定,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实行控岗管理、实名管理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等制度(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草案》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是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的事项(第三十四条);二是由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第三十五条);三是比照省一级相应明确了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关于议事协调机构
结合国家《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草案》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十四条)。
本《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