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以下简称守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指导思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肩负着讨论决定海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选举、任命、监督海南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等事关全省发展大局的重大职责。常务委员会要有效地集体行使职权,就必须大力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以严格的纪律作为强有力的保证,切实提高议事质量与议事效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为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确保常务委员会准确有效地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认为,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是很有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起草守则草案。
三、起草经过
1996年10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任会议的安排、起草了守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有关领导审阅后于10月15日印发给省一届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单位。11月上旬,办公厅将征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并以此为依据对守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守则草案初稿,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于12月12日决定将修改后形成的守则草案提请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与守则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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