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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11 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电磁环境,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 无线电监督和管理职权的委托

《条例(草案)》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相关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由监管者委托被监管者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相关行业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受理机构

《条例(草案)》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但该款中的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 是指国家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还是市县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

三、关于无线电台执照的核发手续

《条例(草案)》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新建成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核发手续,但没有规定原已建成的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核发手续,内容不全面。建议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四、关于境外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条例(草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在本省使用不超过 6 个月的,应当向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免办无线电台执照。但对境外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可能对我省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的有害干扰,没有相应的处置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五、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管理

1 、为了加强对重点保护台(站)的保护,建议在 《条例(草案)》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保护台(站)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应当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

2 、建议将 《条例(草案)》 第三十八条中 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一句修改为: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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