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3 月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农业厅厅长 肖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无疫区通过国家验收后,工作重心要转移到维持无疫和推进 OIE 认可上来,需要更完善的立法作保障;二是无疫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现行《条例》存在与《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新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应当及时通过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四是农业部专家对海南无疫区今后的建设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希望海南进一步立法加以推动。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农业厅起草了草案,经第五届省政府第 7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 草案主要 内容 的说明
草案共 30 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兽医工作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所属兽医工作机构,包括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在乡镇或区域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和村级防疫员队伍。
(二)关于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一是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二是确保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所需要业务和人员经费;三是加强动物疫情防控的领导 。
(三)关于完善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单位间的协同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间相互配合,特别是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的协同职责;三是进一步明确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的义务,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群防群控中的责任。
(四)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范围和防疫补偿范围;三是增加和调整了强制免疫的病种;四是完善了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规定;五是增加了对继续饲养的引入动物实行隔离检疫的规定。
(五)关于追究责任的规定。 增加规定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对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执法中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此外,依据新《动物防疫法》规定,统一了兽医机构名称和相关人员等的表述。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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