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民宗工委认为, 1994年1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若干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特别是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后,《若干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能充分体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若干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共有 23条规定,比现行的《若干规定》增加了3条。修正案草案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二是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三是关于生态建设;四是关于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五是关于财政、税收、扶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民族贸易;六是关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审查中,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修改条款规定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基本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委员们同时认为,作为实施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宜过于原则,应当尽可能地具体化,以利于操作。为此,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保留原来第二条的表述方式,将“东方市”移到第二款,将“通什市”改为“五指山市”,即“本规定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昌江、乐东、陵水黎族自治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后面增加“应当执行”。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执行”,同一条款中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中的“该上级”改为“省级”;“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中的“该上级”改为“省级”。

三、 [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第五条第一款“……可以划出一些特殊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特殊岗位”改为“特定岗位”。

四、 [关于社会保障事业]第七条“……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逐年加大对”后面增加“就业培训”,即“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逐年加大对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五、 [关于省人民政府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中的“优先”前面增加“应当”两字。即“省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应当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

第三款,在“逐年增加……”前面增加“应当”两字,在“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照顾”的前面增加“应当”两字。

六、 [关于设立各类基金会]第八条第五款“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的基金会”应与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各类发展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基金会”的规定统一起来。建议对第七条第十款改为“依法设立各类发展……”

七、 [关于民族教育]第九条第二款,在“加强教师的在职培训”前面增加“办好现代远程教育”。

第四款,把“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改为“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和分数线”。

第九条再增加一款为第五款,“省人民政府在发达地区举办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中学或者在重点中学中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中等教育。”

八、 [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发展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出版等事业”后面增加“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即“发展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出版等事业,建设文化体育设施……”。

九、 [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对民族自治地方上划增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额留给民族自治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一句予以删除。

十、 [关于民族关系]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照顾散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经过修改,修正案草案由 23条增加为24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11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