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草案)》(以下简称决定 草案)说明如下。
一、 起草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下发后,省政府及时组织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暂行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并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形成草案修改稿,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工委、法规室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为解决积压房地产的确权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措施,对于盘活海南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鉴于积压房地产确权工作涉及的问题多,情况复杂,且时间紧迫,距国务院关于积
压房地产的产权确认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 仅有三个月,为给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由省人大常委会对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的一些主要原则作出决定十分必要,也是较为适宜的。
二、 关于决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试点方案的要求,决定草案对处理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 一 ) 公告处理。对积压房地产,由市县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要求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限期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规定公告期间不能少于60天。
( 二 ) 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一是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未在公告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三是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三 ) 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相结合。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政府组织调解;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产权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抵押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产权登记。
为了落实国务院《试点方案》, 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给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这一遗留问题留有更大的余地,决定草案还授权省政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或手续不全的产权登记问题,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采取具体措施,依法予以处理,以利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开展。 决定草案还要求土地、房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积压房地产产权登记确权工作。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