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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关于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部分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应制定《海南省公安派出所条例》”等 4 件有关立法工作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法工委、法规室办理(其中“关于对《海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修改的议案”由法工委、法规室和华侨外事工委共同办理)。法工委、法规室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办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李少凡等 12 名代表提出“应制定《海南省公安派出所条例》”的议案(第 1003 号)。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立法法规定,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了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安派出所职能发生了变化,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的已与现行的法律不一致,如需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不可再行制定相应法规。此外,近几年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对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我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善公安派出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对公安派出机构工作和执法情况,派出机关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其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实施监督。法工委、法规室已于 8 17 日前往琼海市与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座谈,并将办理意见向代表作了汇报。代表们表示赞同。

    二、黄新春等 17 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议案”(第 1012 号)。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黄新春等代表提出的议案结合实际,对推进我省居委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余年来,我省在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居委会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居委会建设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物业小区居委会的设置,居委会干部的管理、待遇,居委会与党支部、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据了解国家正在研究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因此,建议俟国家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再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三、许俊等 19 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 1017 号)。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许俊等代表提出的建议对于完善我省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我省 1999 年新修订的土 地管理条例是遵循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针对我省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而修订的。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法工委、法规室会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并与省国土资源厅于 8 18 日前往三亚市与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座谈,就代表们提出的一些意见作了说明和解释。考虑到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仅一年时间,在实施过程中还将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建议今年暂不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法工委、法规室将根据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及今年土地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研,适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一办理意见,代表们表示理解和赞同。

    四、符爱梅等 11 名代表“关于对《海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修改的议案”(第 1039 号)。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该实施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争取侨心、吸引侨资,调动归侨、侨眷参与海南经济特区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作用;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该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修改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该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预研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该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着手进行修改工作。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因此,建议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再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该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办理意见,征得华侨外事工委同意。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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