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 4 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 [2001]22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 [2001]58 号)的要求,省政府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提请废止 4 件地方性法规。
(一)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于 1992 年 8 月 15 日公布施行。《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于 1993 年 10 月 28 日公布,自 199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这两个条例实施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省两个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总经理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不一致。且两个条例的其它内容与《公司法》基本相同。因此,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二)提请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该条例于 1995 年 5 月 29 日颁布施行。该条例施行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省委也制定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 [1999]26 号)。该条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采取委托运营和授权管理两种方式”的规定,与省委提出的按照中央要求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的意见不一致;该条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规定,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目前省政府已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采取了相关举措,成立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同时抓紧起草新的《海南省国有资产条例》。为了不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三)提请废止《海南省通信条例》。该条例于 1995 年 6 月 1 日颁布实施。随着电信业实行邮电分离、电信重组、政企分开等一系列改革,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省现已形成的多元化电信市场格局的需要,其规定的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性质也因政企分开发生了变化。而且该条例的许多条款与国务院 2000 年 9 月 25 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冲突(如有关电信管理机构职能的规定)。因此,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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