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7月28日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草案)》 (以下简称《决定》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各项措施,切实开展执行工作,依法执结和部分执行了一大批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贡献,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甚至抗拒法院执行,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甚至设置障碍,法院本身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水平不高等待,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则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最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   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最近,党中央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门发了今年第 11 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解决“ 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本次常委会议作出《决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适时的。

二、《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起草过程

《决定》 (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并    参考了其他省市的有关决定和决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监督室、省高院执行庭组成调查组和考察组,对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儋州市以及海口、三亚4个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对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在结合本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初稿,经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 (草案)共有九条。

二、           对《决定》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加强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院是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主体,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关键。近年来,一方面由于执行工作任务逐年加重,法院的执行力量、执行人员素质、执行装备、执行手段等,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执行工作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出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 (《决定》 (草案) 第一、第二、第三条)主要强调,人民法院       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树立执行观念,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配置必要的执行物质装备,提高执行效率;要严格遵守法定执行程序,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坚决又慎重地采取各种民事强制措施;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尤其对上下交叉、左右连环的执行案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争取执行的实际效果。《决定》 (草案) 还规定了执行人员不严   格依法执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关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问题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当自动履行,不自动履行的,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有的被执行人却规避法律,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有的被执行人无理阻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围攻、辱骂、殴打执行人员。对此,《决定》 ( 草案 ) 对被执行人的不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法院可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   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问题

法院的执行工作往往需要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协助,法律明确规定了协助义务。执行工作涉及比较多的单位是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金融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有的单位以与法律或部门规定相悖的本单位内部规定为依据,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执行;有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待。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排除阻力和干扰,《决定》 ( 草案 )作了相应的规定,督促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支持法院执行。

(四)关于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法院执行的问题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住主义,表现为“权大于法” 、“以权压法”。有的地方公然提出不      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有的动用公安、保安人员阻止法院执行;有的地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陈腐观念,有的领导干部写条子、打招呼。这些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和困难。对此,《决定》 (草案) 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配合,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因此,《决定》 (草案)对各级政府帮助法院解决执行工作缺乏经费等实际困难,新闻单位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等,提出了要求。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