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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3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使口岸建设迅速发展,是关系到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全局的一件大事。条例修改稿基本符合海南实际,是可行的,建议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委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认真进行了研究和修改,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建议在条例修改稿第五条第六项“负责直通香港”后面加上“澳门”二字,以与省政府对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三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的规定相吻合。

二、建议在条例修改稿第七条“新建港口”后面加上“码头”二字。

三、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修改稿第九条“非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和经营该口岸的单位解决”没有体现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议在“非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后面加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一句,强调谁投资谁受益,以促进拟建设和经营口岸的单位的积极性。

四、建议在条例修改稿第十二条“验收合格”后面加上“报批准机关批准”一句。

五、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十六条中规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修改为“除国家规定须登轮检查的情形外”一句。

六、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检查、检验工作应当严格依法把关,文明高效,方便进出,确保口岸旅客通道安全畅通”。

七、根据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改革的内容,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检、动植检、卫检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

八、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的“提前”二字修改为“按规定时间”一句。

九、根据口岸中港口经常发生堵塞的现状,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十条“当口岸发生堵塞时”中的“口岸”修改为“港口”二字。

十、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中的“责令改正,予以收缴”修改为“责令退还”。

十一、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处以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行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行业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此外,还对条例修改稿作了必要的文字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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