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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情况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7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于 1996年下旬开始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经过几个月时间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和起草编写,于1996年12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先后二次征求县四套班子领导的意见,三次征求县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二次征求省民工委及省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召开各方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十多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97年初形成审议稿,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审议建议和意见,指导编写小组进行修改。最后,于4月中旬形成送审稿,由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保亭县地处海南省腹部地区,丘陵多、雨量足。全县共有蓄水工程 97宗,其中小(一)型水库12宗,小(二)型水库29宗,小(二)型以下山塘56宗,总库容4382.41万立方米,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曾达6.27万亩。这些水库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有利于解决农田灌溉和抵御水旱灾害,有效地改善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及附件市县的生产条件,为保亭农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但近几年来,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不配齐、水源林、水源涵养林受到严重的破坏,库区周围的植被受毁坏,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保护设施受到破坏,导致许多水库的容量较少,灌溉面积由6.25万亩减少到3万亩左右,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设施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我们认为制定单行条例从法律上进行规范水库工程管理的行为,明确管理单位责任,禁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的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县农业和其他养业的发展是极为必要的。

二、             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基本原则

制定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第一百一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三、四、五、六、八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五条;(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六)《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此外,还参阅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总的来说,我们制定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总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条例的第二条中,并贯穿于条例的全部条款。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治理、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水库工种建设”。上述的规定,是我们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总的指导思想。

三、             关于鼓励投资建设水库工程的说明

保亭是山区农业县,全县 80%以上的耕地靠水利灌溉。因此,水利成为保亭县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关健因素和基础,为了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水库工程,促进保亭经济的发展,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以兴建水库水利工程的形式、方法和途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取设水利专项基金、集资、劳动积累工等形式和方法建设水利工程,并规定“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优惠政策,推动保亭县水利水库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             关于管理单位的设置及职责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库水利和工程管理、保护、兴建等方面的职权,我县的水利水电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但 1996年初机构改革后,县水利水电局改为县水利水电服务中心,其性质由行政变为事业性质,无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针对这一问题,在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作了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以便开展工作。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此外,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中还针对我县各类型水库实行县、乡镇、村委会三级管理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配齐、责任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健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等作出了规定,这样有利于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和水库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五、             关于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库资源的问题

  为了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库工程的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功能、多效益作用。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水资源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农业生产用水,供水与用水者之间必须签订合同、缴纳水费。在保护农田灌溉用水果的前提下,水库工程管理条例还规定可以利用水库工程的水土资源,积极发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效能。这些规定,既可以依法保护管理水资源,又可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库工程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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