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及中共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的设置作如下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设置 7个工作委员会和3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
一、工作委员会为: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处级)。
其主要职责是:
( 1)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和承担本工委工作范围内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有关委员会下达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 2)围绕工委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 3)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4)加强本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应机构的联系和指导。
( 5)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6)华侨外事工委负责拟定和审理涉外议案,承担人大外事工作。
( 7)财经工委承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初审。
二、综合办事机构为:办公厅、法规室、监督室
1、办公厅
其主要职责是:
( 1)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
( 2)负责起草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综合性文件。
( 3)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管理档案资料和保密工作。
( 4)负责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以及有关资料。
( 5)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 6)办理省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和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工作,办理、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 7)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8)承担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 9)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问题。
( 10)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本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
( 11)负责全省人大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 12)承办省人大机关的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 13)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 14)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设:秘书处、研究室、联络处、信访处、组织人事和(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其主要职责是:
( 1)进行地方立法的讨论、研究,提出地方立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 2)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 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并作法规草案的说明。
( 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治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批准的法规草案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报告。
( 5)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 6)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上报。
( 7)负责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和答复。
(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设:一处(经济法规)、二处(综合法规)。
法规室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法规室工作人员即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3、监督室
其主要职责是:
( 1)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检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和建议。
( 2)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了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 3)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监督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 4)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的个体具体工作。
( 5)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 6)承办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南检察分院检察长述职的有关事项。
( 7)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委托,对申诉的重大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报告和建议。
(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设:一处(执法监督)、二处(人事任免)。
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 1名、副秘书长3名,法规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督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委会委员兼任、设专职副主任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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