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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9月19日下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9月2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修改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廉洁原则。”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办法应当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代理行为。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修改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拖延代理;(二)转委托;(三)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四)采购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市场平均价格;(五)货物和服务不符合采购需求;(六)贿赂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集中采购机构还不得拒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代理。”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十九条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三项:“不得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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