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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 陈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省公安厅、省公安边防总队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法制办审查。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 内容 说明
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强了对边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明确了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第四条);明确政府应当将边防机关公安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明确了涉海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第六条)。
(二)增加了边防管理措施和手段。 主要有:根据特定的情形可以设定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船舶修造的动态监管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了邮轮、游艇出航前报备制度(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非法进入我省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三)增加了三沙市沿海边防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加强三沙边防机构的建设和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四)完善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第五章);设定了暂扣船舶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八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调整了适用范围(第二条)、缩短了证件办理时间(第十三条)、细化了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第四章),并删除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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