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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财政厅厅长 陈海波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2010年7月28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政府采购法》中有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简单,难于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十分必要。
    二、关于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四十条,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在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主体、采购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化和补充性规定。
    三、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
   《政府采购法》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没有界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将“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明确为“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扩大了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
    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五、关于采购价格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在目前政府采购实践中,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实施办法草案借鉴广东省相关立法经验,规定在协议供货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再次进行价格谈判或询价。
    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选择
    目前,我省只设立了一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法满足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鉴于此,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引入竞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为此,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
    七、关于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一种相对便捷、高效、节约采购成本的供货形式。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实践中都大量采用这种供货形式,但在《政府采购法》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借鉴广东、青海等省份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协议供货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八、关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主体的监督
    实施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的内容;同时还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被监督对象的不良行为记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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