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下列范围中不是省五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出席政协省六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省委各部门一名负责人。
(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四)省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五)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人。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主要负责人。
(七)省直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部分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八)省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九)部分驻琼中央直属或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部分中央驻琼媒体和省主要媒体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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