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关于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发放主体的问题。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发放的主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我省的实际,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是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市、县(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修改为 “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并将第二十五条中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修改为 “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二、关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应当完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途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 “ 省和 市、县(区)、自治县 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 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规定自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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