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环境资源工委于 2008 7 8 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工委认为,城镇园林绿化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省建设和城镇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城镇社会发展和形象、品位的重要标志。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城镇建设的要求已经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重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城镇园林绿化的高品位、高规格、高标准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条例草案突出了我省改革的一大举措,将主要审批权下放到市县,很好地贯彻了省委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同时,环资工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绿线管理。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较原则地作了绿线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绿线的法律界定、划定和管理主体、如何划定,以及审批和调整的主体、程序,违法处罚等都没有作出规定。环资工委认为,在绿线管理方面,国家只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作为法律效力高于该部门规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有必要作出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补充这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古树名木的管理。 条例草案第十九、二十条对我省古树名木的管理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而对古树名木的界定、保护管理都未作具体规定,处罚条款也仅有一条。环资工委认为,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国家尚未立法,目前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 2000 年的规范性文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海口市已于 2006 年底制定了《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有必要对上述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因此建议对该内容进行补充。

三、关于绿化品种。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绿化树种作了规定,要求 绿地植物中本地树种比例应当占城镇绿地树种总数量的 60% 以上 。环资工委认为,一个地方的园林绿化,应当突显地方特色,突显海南的热带及岛屿特色,显示海南特有的风光,海南的绿化品种应更趋向于本地化,建议 60% 的比例提高到 80% 。此外,鉴于海南这些年来在绿化方面引进外来品种不当引起的危害,海南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管制。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一条,对引进外来绿化品种造成危害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集中更换行道树种的审批主体。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集中更换行道树种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确认了两个审批主体。 上级人民政府 实际上就是省政政府。环资工委认为,本着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更适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具体条款修改。

1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只要是规划区范围内的,不论乡镇,均适用本条例,同样的,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乡则不适用本条例,因此,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该条 规划区范围内 后的 城镇 二字删去。同样,为避免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产生歧义,第四条第三款前应加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以进一步明确。

2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范的是 危害绿化 危害绿化设施 两种行为,然而(一)至(六)项所罗列的内容并无 危害绿化设施 的行为,建议补充。其中的 或者 应为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