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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林业局局长 关进平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2009年7月22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目前,全省共有林地面积3100.1万亩,其中国有林地1817.2万亩,集体林地1282.9万亩;生态公益林地1345.8万亩,商品林地1754.3万亩。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我省集体林地的流转,普遍存在流转不公开、信息不对称、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造成低租金、长周期、大面积流转林地现象严重,损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林地林木流转的法规,势在必行。
      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林业局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有关人员,深入保亭、定安、屯昌、澄迈等市县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群众,广泛听取和了解基层意见,同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针对我省的实际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今年5月初,省法制办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省林业局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审查稿》,并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草案》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一 、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的范围
      此次林地林木流转立法,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适用范围应与中央和省委的决定精神一致。同时,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有关专门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些省市出台的法规、规章也不够完善,加上我省林地林木流转情况较为复杂,缩小调整范围,稳步推进。基于以上考虑,《草案》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以及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林木,将名称相应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二、关于林地林木流转方式和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森林法》的规定,《草案》对不同林地、林木的流转方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四类对象可以采取包括转让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流转,而其他林地、林木不得以转让方式流转。同时,为防止集体林权在流转过程中资产流失,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作出了规定:一是对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除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外,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对较大面积林地林木流转的,还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明确了提交的材料和公示程序。四是对流转方式予以限制,只允许采取拍卖、招标和公开协商三种方式进行。
三、关于公益林及公益林地流转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及其林地的保护和管理,《草案》对公益林及其林地流转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公益林及其林地不得转让。二是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及其公益林地性质、不破坏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对公益林及其林地以转让以外方式流转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只允许用于发展森林旅游业和开展林下经济,体现了严管公益林的精神。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对违反流转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规定的不同情形和证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不同情形,在法律责任上作出了具体的处罚和处理的规定。
本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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