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补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的补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会议补选海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候选人由省委提名。
第四条 选举必须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进行。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又另选他人的无效。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符号。
如果另选他人,要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反对,即先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O”,不画“O”的,另选人不计得票。
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票面要清洁。画票是否不清楚、无法辨认,由总监票人裁定。
第六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七条 候选人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八条 本次补选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时,由各组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各推选一名监票人,主任会议从各组推选的监票人中提名1人为总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人由主任会议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清点到会人数、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
第九条 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会议主持人宣布开始投票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任会议成员和委员依次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根据清点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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