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29 日下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能够与我省已有的法规规定相一致,对于进一步推动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范化,促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议事规则总则一章中应当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认为,除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外,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三、部分委员提出,议事规则应当体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在议事规则第四章中应增加有关述职审议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三个方面设定:(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二)述职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述职人员本人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三)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向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查材料。(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五条)同时,建议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的表述与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应到会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款规定:(一)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二)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提高会议效率,并使与会者都有发言的机关,对全体会议和分级会议上的发言时间都应有所限制。有些委员则提出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不应对发言时间作出限制,同时认为把发言时间用法规形式作出规定也不合适,建议删去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 会议上发言应当在充分准备,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二 条)并建议删去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及议事规则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草拟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

以上意见及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