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第2、6、7、8、28、29、60、67、80号等9个为议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由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其中8件议案交由法规室办理,1件议案交由民族宗教工委办理。办理单位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各个议案的办理意见分别报告如下:
一、法规室办理的8件议案
1、吴乾煜等12位代表关于制定“海南省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法规室认为,近年来我省有的地方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制定出台《海南省农民权益保护条例》,对于切实保护我省农民利益,促进我省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积极意义。该项法规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争取审议的项目,法规室正积极与各有关单位协调这项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2、刘元卿等13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海南省海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6号)。法规室认为,建省以来,我省在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海洋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因此,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立法工作。但目前要制定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开发权限、海域使用、环境保护、周边关系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内容复杂,尚需深入研究和多方协调,立法的条件不很成熟。拟从我省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出发,近期以单项立法为切入点,有重点地抓好若干个单行性海洋立法项目,积累海洋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法规。今年已将《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并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珊瑚礁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海南省海滩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海南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等列入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省和海口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立法预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上述几项法规。
3、王明刚等12位代表关于制定“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第7号)。该法规曾在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过。法规室认为,制定《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十分必要,省民宗厅起草的该法规草案,经多次修改后已送省法制局审查,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规室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文大华等13位代表关于制定“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取代《海南省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议案(第28号)。法规室认为,省政府1995年颁布的《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在保护基本农田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规定在内容上也存在着未将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问题。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这方面的地方立法是必要的。《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列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预研项目,建议由农业厅、省土地管理局、省法制局等单位就制定该办法进行调查、论证。
5、文大华等13位代表关于制定“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9号)。法规室认为,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我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是必要的。省农业厅已草拟出《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法制局,省法制局正在抓紧审查。该法规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争取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6、周经纬等10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海南省华侨捐赠款物管理规定”的议案(第60号)。法规室认为,华侨是海南开发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为保护华侨捐赠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侨胞捐赠的积极性,促进侨乡建设,有必要尽快制定华侨捐赠款物管理的法规。据悉,国家正准备制定相关法规,我省外事侨务厅也已着手这方面法规的起草准备工作。《海南省华侨捐赠物管理规定》已被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由省外事侨务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的实际,继续抓紧进行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适时提出法规草案。
7、黄良胜等13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议案(第67号)。法规室认为,《乡镇企业法》的内容主要是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以及对其支农义务的规范等。如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需要认真研究。该立法项目在1997年讨论立法计划时曾经提出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认为该立法项目还须进一步研究。因此,法规室建议由省法制局、省乡镇企业局继续研究、论证,时机成熟时再列入立法计划。
8、黄田春等10位代表关于保护、鼓励、引导、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议案(第80号)。法规室认为,建省以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保护、鼓励、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省有关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今年3月,由省体改办、省法制局、省工商局和省总商会组成的调研组,就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问题,先后深入各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并赴外省学习考察有关经验。目前,调研组已提出了专题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已上报省委、省政府。
二、民族宗教工委办理的议案
王明刚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予东方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待遇”的议案(第8号)。民族宗教工委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当时海南建省筹备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中发[1987]23号文)的精神,决定成立保亭等7个自治县的同时,给予三亚市、通什市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待遇。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三亚市、通什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因此,民族宗教工委认为,东方撤县建市后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是进一步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东方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明确给予东方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是很必要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责成省政府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决定,给予东方市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以利于东方市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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