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当天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水务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坟墓应当采取严格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应当加强殡葬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中增加一项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畜禽养殖场应该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处罚偏轻,应当区分情节加大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八)项中增加设定对情节严重的处罚额度。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例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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