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环境资源工委于 5 月 23 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 “ 规定草案 ” )进行了初步审查,法工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工委认为,海南省是拥有 200 多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的海洋大省,海南的生态省建设不仅包括岛上陆地生态,更包括 2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生态。海洋生态资源的丰富性、复杂性和独特性决定了海洋生态保护更是未来我省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的课题和挑战。保护和利用好海洋生态资源已成为我省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因此加强我省海洋立法,为我省海洋生态保护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又能突出我省海洋特点的法律保障是必要的。同时,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针对性问题。 国家在海洋方面的立法已较为全面和完善。我省是海洋大省,海洋的地方性立法应当结合海南的实际,突出海南的特点,针对海南海洋生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规定草案在这方面较为欠缺,缺乏针对性。环资工委认为,要保护好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应着重解决海水养殖污染,生活、工业污水深海排放,海洋生物物种保护,海洋资源的开发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没有体现这方面的内容。为此,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法规名称。 规定草案规范的内容,涵盖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规划编制、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污染整治和处罚措施,内容广泛,而不是单就海洋生态保护某个特定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法规名称更适宜使用 “ 条例 ” 。建议将法规名称更名为 “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相应的,法规中的 “ 规定 ” 改为 “ 条例 ” 。
三、关于行使海洋行政监督管理权的职权不够明确的问题。 规定草案在管理和处罚条款中多次出现 “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虽然规定草案在第三条对有关部门作出职权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管理混乱或多头管理的现象,建议法规中对该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关于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等有关行为的收费规定。 规定草案第八条的规定实际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置污染物行为的收费。一是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收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属间接排放。二是海洋工程排污费和倾倒费,收费的两种行为均属直接排放。因此第一句 “ 实行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收费制度 ” 并不能涵盖 “ 海洋工程排污费 ” 和 “ 倾倒费 ” ,产生歧义。此外,该条的 “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收费 ” 实际上是普通的排污费,此条文同样产生歧义。鉴于规定草案只作原则性规定,且这几种收费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该条修改为: “ 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海洋工程排污及倾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和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五、关于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生态的保护主要有两块,一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省、市(县)级;二是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但如何保护未作具体规定,只作 “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 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以下条件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规定草案对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区域作了四项罗列。环资工委认为,规定草案所列建立 “ 海洋特别保护区 ” 的区域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建立 “ 海洋自然保护区 ” 的区域有重叠或交叉,又没有突出海南海洋资源的特色,此规定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建议不作细化规定,可沿用执行国家规定。
六、其他。
1 、 规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最后一句 “ 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 应为 “ 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海域的 主要 污染物 排放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 。
2 、 规定草案第十六条中 “ 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 一句应改为 “ 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方可作业。 ” 因违法行为在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处罚措施, “ 不得 ……” 一句可删去。
3 、 规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 “ 城市污水管网 ” 应为 “ 城镇污水管网 ” ;第二款中 “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 ……” 容易产生歧义,应改为 “ 滨海度假村,临海酒店、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 ……” 。
4 、 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句宜改为 “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设置,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此外,法规还存在条款次序不顺的情况,建议加以理顺。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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