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万宁市代表团何云霞等十九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活动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农村工委负责办理。农村工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会同省妇联组成调研组,先后到海口、琼海、文昌三市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调研。调查发现,议案所反映的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出嫁女未能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征地款分配权,比如:海口市龙华区丁村出嫁妇女只能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50%征地款,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的出嫁妇女只能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40%征地款,文昌市文城镇部分农村的出嫁妇女不能享受分配征地款。此外,也有涉及少数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办理建议。
农村工委认为:关于出嫁妇女的权益问题,国家和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有关出嫁妇女的条款,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能找到的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 [2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三部分是专门针对出嫁妇女的,现全段摘录如下:
“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根据《通知》精神,综合各方面意见,农村工委对本议案提出以下办理建议:
1、深入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妇联组织、乡镇和村社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正确应用《通知》的具体规定来处理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和同等村民待遇问题。
2、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出嫁妇女及出嫁妇女的丈夫、儿女都应当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100%的征地款;其他的出嫁妇女,该不该享受、该享受多少征地款,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3、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承包土地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4、鉴于出嫁妇女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对不同类型的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和享受征地款问题,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供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或人大制定法规时参考。
5、建议各级人大深入调查研究,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好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在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时,要制定外嫁妇女权益方面的条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议案办理情况,经上次主任会议审议,已经书面答复代表,尚未收到代表的反馈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4年9月6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