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9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万宁市代表团何云霞等十九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活动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农村工委负责办理。农村工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会同省妇联组成调研组,先后到海口、琼海、文昌三市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调研。调查发现,议案所反映的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出嫁女未能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征地款分配权,比如:海口市龙华区丁村出嫁妇女只能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50%征地款,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的出嫁妇女只能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40%征地款,文昌市文城镇部分农村的出嫁妇女不能享受分配征地款。此外,也有涉及少数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办理建议。

农村工委认为:关于出嫁妇女的权益问题,国家和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有关出嫁妇女的条款,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能找到的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 [2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三部分是专门针对出嫁妇女的,现全段摘录如下:

“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根据《通知》精神,综合各方面意见,农村工委对本议案提出以下办理建议:

1、深入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妇联组织、乡镇和村社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正确应用《通知》的具体规定来处理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和同等村民待遇问题。

2、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出嫁妇女及出嫁妇女的丈夫、儿女都应当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100%的征地款;其他的出嫁妇女,该不该享受、该享受多少征地款,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3、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承包土地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4、鉴于出嫁妇女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对不同类型的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和享受征地款问题,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供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或人大制定法规时参考。

5、建议各级人大深入调查研究,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好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在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时,要制定外嫁妇女权益方面的条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议案办理情况,经上次主任会议审议,已经书面答复代表,尚未收到代表的反馈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04年9月6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