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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征求意见,到海口、三亚、陵水和洋浦等地进行了调研,并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7 23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南实际,制定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关于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市、县提出,依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分别由环境保护、海洋、海事、渔业和军队环境保护五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这种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应当建立高效联动的有效管理机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海事和渔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适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

关于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规定不够。针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二是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其他沿海乡镇,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海洋。四是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状况。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海域排污的监测、监控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海域排污的监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六个方面进行设定:一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监视。二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规定范围内排污口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测。 三是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监视,发现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监视资料,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本省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六是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 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关于海水养殖的管理问题。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水养殖废水是我省近海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必须加强规划,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重点进行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海水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二是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 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三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水养殖区域的水质监测,定期公布养殖海域水质监测信息。 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四个方面设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二是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组建抢险救灾队伍,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赋予省政府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同调查处理的权力。四是建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发展的信息发布制度。

此外,还增加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恢复专项资金、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规定,并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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