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8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5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较为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草案的名称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名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没有涵盖法规禁止运输、储存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内容,此外,对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行政区域如何管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本经济特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区域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中的“塑料薄膜包装”的表述不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食品保鲜袋除外。”第四款修改为:“本条所禁止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统称一次性塑料制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都是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宣传教育的规定,可以合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八条、第九条为一条合并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广泛开展对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风景区、主要交通路口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有关标志,制作相关的公益广告,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废旧的农用塑料薄膜制品,除规定销售者负有回收的义务外,还应当规定使用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过的废旧塑料薄膜制品送交回原销售者,或者交售给废弃塑料回收或者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草案建议表决稿二十一条第三款)
五、关于法规施行的时间。法制委员会认为,限制塑料购物袋、包装袋、一次性塑料餐具,涉及到生产、销售、使用等的方方面面,法规的实施应考虑给生产厂家、商家、公众一个准备的过程,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法规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过于繁杂,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和乱处罚。但也有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职责很有必要,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发展和改革、商贸、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制措施落实到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结构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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