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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7_关于将法定实施主体层级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执法事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7日

关于将法定实施主体层级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的执法事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

建议者:保亭代表团  所属代表团:保亭

  一、基本情况

  目前,海南省下辖市县19个,其中,地级市有海口、三亚、三沙、儋州4个,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市县15个(包括五指山、文昌、琼海、万宁、东方5个县级市,定安、屯昌、澄迈、临高4个县,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6个自治县)。

  2022年11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说明了法定实施主体摘录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对应内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实施主体明确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仍有50余项执法事项按照法定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实施主体仅能为“设区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存在问题

  鉴于我省特殊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多数市县即使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但受限于实施主体仅能为“设区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而无法处置,往往面临“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实际困境,难以适应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

  比如,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法定实施主体“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定第一责任层级实施主体仅能为“设区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余未设区的省直管市县无权处置,难以适应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

  三、意见建议

  建议省相关部门授权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中法定实施主体层级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事项,统一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附件: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54项设区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