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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 燕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 内容 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本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1998 9 24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2003 4 23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修正。 该《规定》实施 15 年来,在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了监督法、公务员法等,《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与有关法律不相适应,需要作相应修改。另外,《规定》的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对《规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规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会同法制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验,学习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并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反复认真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人事任免的原则、要求和工作机构。根据新党章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人事任免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并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提名主体和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各项人事任免事项的提名主体,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免。(《修订草案》第四条)

(三)关于合并表决和撤职案的表决。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实践经验,《修订草案》规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可以采用分类合并表决方式”。同时,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换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请任命有关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换届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任命有关人员的内容。(《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五)关于对任命人员的监督。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监督的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规定》的一些条款的内容和部分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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