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2010年5月31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吴昌元、符兴副主任的委托,现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今年3月中旬至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吴昌元为组长,常委会副主任符兴为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我省妇女政治权益、劳动权益以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
执法检查组于3月26日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省妇联、省妇儿工委、省高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农业厅、省总工会也作了有关情况汇报。3月底至4月初,执法检查组深入海口、三亚、东方、屯昌四个市县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听取了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妇女干部、女职工代表、农村妇女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到一些企业和城乡基层社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他14个市县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2009年5月,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联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常过问妇女工作,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去年以来,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全省22个市县(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的工作开展专题督导,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海口市党委、人大、政府在讨论事关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妇女群众利益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注重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全省各市县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妇联积极作为、多方配合支持的工作格局,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妇联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各相关单位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周”等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辟普法专栏,组织专题报道,举办普法讲座,刊登公益广告等,以多种形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活动。2005年以来,省妇联常年在全省开展“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进社区(乡村),平安千万家”等活动,各级妇联发放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多万份(册),组织10多万群众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参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竞赛。省妇联会同法院连续3年举办妇女维权干部和女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培训班,培训人数近300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开展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咨询,帮助女职工了解在“四期”应享受的法定待遇。通过宣传与培训,全省公民特别是广大妇女和各级领导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三)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妇女权益保障法重新修订后,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6年1月颁布施行了《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2008年11月重新修订了《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对妇女“四期”的特殊保护、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做了细化、补充、衔接性规定。2008年11月制定的《海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把侵害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0年3月修订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1个名额”,为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立法保障。此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女性高级专家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使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得到稳步推行。
(四)健全妇女维权机构,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力度
省妇联在全省各市县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电话,成立了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律师志愿者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部,推动各级妇联设立维权服务站(点),建立并形成省、市、县、乡镇、社区多级妇女维权网络,及时了解、受理、反映妇女的维权诉求,帮助妇女依法维权。省公安部门成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在全省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省公安厅与省妇联联合制定了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规则,明确了公安机关与妇联组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形式和程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率先在全省各级法院系统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重点审理婚姻纠纷、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此举得到全国妇联的高度肯定。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案件1751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1014宗,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功能。
二、主要成效
(一)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不断加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全省公务员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为21.43%,2008年为21.79%,2009年为22.93%。截止2009年底,全省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的比例为34.68%,比2005年提高了3.57个百分点;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55.56%,比2005年提高了18.06个百分点。海口市大胆选拔任用优秀女干部担任重要领导岗位,2007年市四套班子配备5名女领导干部,四个区中有三位女区长。三亚市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现有12名女干部担任主要领导,为历年来最高水平,全市两区六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100%。
二是全省各级人大政协女性参政议政比例逐年提高。本届省人大女代表98名,占省人大代表总数的25.19%,比上届提高了7.68个百分点;女常委15名,占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总数的25.86%,比上届提高了1.95个百分点。省政协女委员69名,占省政协委员数的18.1%,比上届提高了1.79个百分点。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女代表67人,占代表总数的23%,比上届提高了2个百分点;女常委9人,占23%,与上届基本持平。海口市十二届政协女委员56人,占委员总数的20%,比上届提高了3个百分点;女常委14人,占20%,比上届提高了6个百分点。其他市县人大政协女性参政议政比例,总体上也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
三是基层组织女性参政议政比例明显提高。全省配备女干部的行政村有2308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0%,配备女干部的社区有423个,占社区总数的98.8%,基层妇女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海口市2009年妇女村干部占17%,社区妇女专职成员占46%,比2005年分别提高0.4和5个百分点。58.6%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在领导岗位上专设了女领导职位,100%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严格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为女职工保留了相应的职代会女职工比例。三亚市135个行政村“两委”中,女性配备率达100%,有12名女同志担任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比上届提高16个百分点。
(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健全女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省政府加大社会保险工作力度,连续出台了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保证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截止2009年底,我省生育保险总参保人数达到84.99万人,其中女职工40.25万人,占47.3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24.8万人,其中女性55万人,占44.07%;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52万人,其中女性48.9万人,占32.17%;包括妇女在内的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90.1万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2.5万人。
二是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普遍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建立了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疾病等专项保护制度,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严肃查处男女同工不同酬、在女职工“四期”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等违法行为。截止2009年底,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4.21%,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0%。女职工与男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女职工劳动收入水平与社会总体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三是大力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2005年以来,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就业技能和创业技能。省妇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送岗位 妇女得实惠”、“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等活动,为7023名女性提供了岗位技能培训,为14359名农村女劳动力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帮助7560名下岗妇女就业创业,帮助30000名农村女性实现了转移就业。全省女性从业比例连续5年达到40%以上,基本实现了妇女就业目标。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进一步落实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省绝大多数农村妇女都依法承包了集体土地,农村“三女”(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集体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2007年,省政府对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处理各类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及农村土地权属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其中对涉及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如海口市在农村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近郊的个别村社由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多地少,不按规定给外嫁女发包集体土地和分配集体土地收益,针对这个问题,海口市政府和市农业局、市妇联等单位多次组成联合调处小组,下到村社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召开村委会、村民代表、外嫁女多方协调会,深入细致进行调处工作,妥善解决了一部分外嫁女土地权益被剥夺、侵害的问题。
三、主要问题
(一)部分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较为薄弱
由于受传统旧观念影响,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有些妇女自身维权意识较差,不懂得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女职工劳动权益或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怕挺身维权遭到打击报复,缺乏维权自信心,常常表现无奈。有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非法剥夺,在村子里势单力薄,往往忍气吞声,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
(二)妇女参与决策及管理的程度总体偏低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规划(2001—2010年)目标要求,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一半以上应配备女干部。我省目前这一比例只达到37.5%和35.29%,部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也未达到20%的目标。从已配备女干部的实际情况看,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状况,即基层多高层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反映出我省妇女参政数量和质量与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女干部人数越来越少,影响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三)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企业存在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女职工“四期”保护措施未能全面落实,有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难以全面落实。部分女干部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与男性存在差别,由此引发的投诉反映较多。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禁不止
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出嫁后失去土地承包权。有的嫁到城里的妇女,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但户口所在村却认为已经或即将“农转非”,而收回土地承包权;也有的嫁到外村的妇女,户口仍留在娘家,但由于已出嫁,其承包的土地被户口所在村强行收回或被娘家人瓜分使用,而夫家居住地大都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政策,没有分给承包地。二是离婚或丧偶改嫁后被剥夺土地承包权。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妇女,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仍然依附在婆家,难以分出来,而离开婆家后,在别的地方又难以获得新的土地承包权。三是招上门女婿丧失土地承包权。女方所在村认为该女已嫁人,根据“从夫居”的旧习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给其丈夫及子女拥有相应土地权益。四是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这个基础,也丧失了诸如宅基地划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首先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调动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积极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关心妇女疾苦,坚决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依法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其次,有关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健全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有效机制
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大胆选拔使用优秀女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女干部,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参与民主决策的程度。要注重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在招考公务员中适当切块招考少数民族女大学毕业生,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女大学生有进入国家公务员行列的机会,从源头上扭转一些地方少数民族女干部青黄不接的被动局面。
(三)切实抓好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监督维权体系,切实维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特殊劳动保护权。要进一步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拓宽就业领域,为妇女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扎实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时等各类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研究解决女县(处)级干部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问题。
(四)重视解决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引导村委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破除男尊女卑的旧观念和陋习,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依法实行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制度。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协助村委会进行清理和纠正。
(五)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机制
一是要强化政府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赋予的手段,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的执法力度。二是要充分发挥妇联及其维权机构的作用。各级妇联要不断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妇联在新形势下的维权职能和手段,积极探索创新妇女维权机制。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妇女维权机构与法院互相协调配合,及时依法审理和调处各类妇女权益纠纷案件,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六)适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我省土地开发和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涉及农村“外嫁女”、“上门女婿”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具有审理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执行难度大等特点,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外嫁女”、“上门女婿”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缺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省高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或生活;“外嫁女”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把握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鉴于这个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完善相关具体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