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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3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法规室对《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 2月13日,法规室将自治条例呈送省会各位委员并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等20多个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3月17日至19日,法规室与民族工委一起到陵水黎族自治县进行调查研究,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老干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县情。3月20日至21日,法规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参考《陵水黎族自治县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该县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对自治条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结构、内容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修改,再次征求民族工委意见,并反馈给陵水黎族自治县征求意见。根据民族工委和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意见,再作研究修改后,形成审查修改稿。现将审查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建设问题

(一)关于经济建设的总体方针

经济建设总体方针是一个地区发展经济的战略问题,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慎重确定。根据该县县情及九五规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议将自治条例关于经济建设总体方针的概括修改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当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捕捞养殖业和以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加工业,积极发展以旅游业为先导的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一、二、三产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审查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农业发展问题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九五规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该县近几年农业发展的情况,对自治条例中关于农业方面的内容作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和充实:一是发展热带高效农业,重点发展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冬季瓜菜和水产品,创办各种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立农业良种培育基地,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发展畜牧业,重点饲养食草型、节粮型畜禽,形成规模化生产;三是发展陵水海洋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审查修改稿第二十条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工业发展问题

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基础差,底子薄,现有国有工业企业 21家,其中6家已停产。在生产的15家工业企业中,有8家亏损,亏损面达53.3%,严重制约着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陵水黎族自治县工业生产的发展,建议从该县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并参考《海南省工业发展规划(1990 ?? 2010)》,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大力发展利用本地资源的工业;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市场导向型和高新技术型工业项目;3、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承包、租赁、委托运营、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搞活国有企业;4、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商业贸易业发展总量

为了加快陵水黎族自治县商业贸易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商业贸易体制,发展多种贸易,建立布局合理的商品流通网络,组织支农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快市场设施的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控制物价上涨,严格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取缔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查修改稿第三十条)

(五)关于旅游业发展问题

陵水黎族自治县依山傍水,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以此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建议在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充实旅游商品的开发、旅游对外宣传和促销及鼓励投资兴办旅游业等方面的内容。(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鼓励投资问题

为了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促进自治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议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开发优惠待遇的规定》,在自治条例中增加鼓励投资的内容:在自治县内投资建设工业开发区或者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成片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用于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热带作物生产,投资建设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设施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审查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人才引进问题

人才缺乏是制约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建议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开发优惠待遇的规定》,在自治条例中增加一款规定:“在自治县工作或者引进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其配偶就业、子女入托或者上学给予优先安排,其配偶子女为农村户口的,办理城镇户口。”(审查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扶贫问题

陵水黎族自治县是经国家核定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全县经省核定的贫困乡镇有 7个,占乡镇总数的41.2%。到1996年末,全县仍有4.8万人尚未脱贫,扶贫工作任务较繁重。为了加强扶贫工作,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脱贫致富总体规划》,建议在自治条例中增加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制定扶贫工作统一规划,对扶贫工作进行分类指导;(二)把扶贫与经济开发、科技兴农结合起来,建立不同类型的扶贫示范区、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和扶贫生产基地;(三)严格做好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专项基金,使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贫。(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条例结构的调整

为了使自治条例条款排列顺序严谨科学,条理分明,建议对自治条例第二章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条款按经济建设总体方针、农业、工业、商业贸易、旅游业、环境与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开采、城镇建设、扶贫、鼓励投资的次序进行调整。

五、关于具体条款的修改

(一)建议将自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使其含义明确,没有歧义。(审查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为多方筹集水利建设资金,加大水利投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建议在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发展水利事业。”(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为了使自治县充分行使自主权,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建议在自治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的权限内自主决定。”(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四)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凡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依法可以由自治县开采的矿产资源,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自治县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等方式开采依法由自治县开采的矿产资源。”(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五)根据陵水黎族治县财政收入和开支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节约开支。”(审查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六)为了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并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在自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和挪用教育经费。”(审查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款)

(七)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议在自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药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药品。”(审查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五款)

此外,还对自治条例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和次序上的调整。

法规室认为,审查修改稿内容较为完备、充实,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及审查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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