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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9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共 7件。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已经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及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张开新等 10名代表提出制定《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议案(第1003号)

制定《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于加强地方各级人大的制度建设,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适时起草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并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

二、龙仕强等 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有关法规、强化对省驻市、县直属单位监督的议案(第1005号)

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驻各市、县的机构应视为省级国家机关的直属机构,其工作情况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省政府直属机构,包括其驻各市、县机构的监督工作。对于是否可以将省驻市、县直属单位列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和代表评议对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丁兴宇等 16名代表提出关于补充完善海南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规定的议案(第1014号)

该议案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补充完善我省有关培养和引进人才方面的政策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该议案送省委办公厅征求意见。省委办公厅复函认为,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人才工作, 1999年出台了《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省委四届四次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提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包括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措施。今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人才工作会议,并制定下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该议案所提的补充完善我省培养和引进人才规定的具体建议内容,在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已有体现。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将省委办公厅复函的意见答复代表。

四、昌江黎族自治县代表团提出关于立法推进我省国企改革的议案(第 1018号)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国家和我省都已出台了一些法规和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颁布的《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等,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和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地方立法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罗时祥等1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南经济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议案(第 1020号)

目前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省政府也出台了《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六、陈莉等 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南省地震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53号)

制定《海南省地震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和科学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实现防震减灾,具有重要意义。《海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已列入《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七、王琼瑾等 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38号)》

我省医疗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保险的一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是我省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困难企业职工、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和积极探索,于 2003年10月20日颁布了《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困难企业的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原单位是否缴费挂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就解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并建议将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纳入工作计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改,及早提出修正草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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