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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关于松涛水库立法保护的问题,早在 2002 年农村工委就随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到松涛水库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同年,省水务局起草了该规定的初稿。 2003 年上半年,农村工委会同省水务局到松涛水库调研的同时,对该草案初稿作了研究修改。 2004 年农村工委再次会同省水务局到松涛水库进行调研,并建议立法保护。农村工委认为,鉴于松涛水库的特殊地位(担负着琼北地区 200 多万亩土地的灌溉和 200 多万人的饮用水及工业用水的重任)。为了保护松涛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立法保护是完全必要的。建议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农村工委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按照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规定(草案)》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

1 、《规定(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已建排污口的处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抵触。

上位法规定罚款而下位却没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 、《规定(草案)》的三十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抵触。一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同;二是,处罚的方式和罚款的计算依据不同。

3 、《规定(草案)》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罚款的下限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把《规定(草案)》与本省相关法规的处罚规定尽可能一致起来。

1 、《规定(草案)》的第十六条第一款 坡度 的规定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在 “20 度以上 的前面加上 “25 度的陡坡地和 的内容。

2 、《规定(草案)》第三十一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植物保护带内开垦的处每平方米二到五元罚款的规定,与《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

3 、《规定(草案)》的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行为的罚款数额与《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同。

4 、《规定(草案)》第三十六条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超标准排污的处罚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

三、其他内容的修改意见

1 、《规定(草案)》的第六条中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建议分为两款。

2 、第十八条第三款中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的规定应当加以明确。即:按什么法律规定?按什么标准交纳?向哪个机关交纳?

3 、第二十条第一款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的后面加上 后实施

4 、在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大鳍鳅 后面修改为 、鳗鲡等珍稀水产资源及幼体

5 、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前加上 松涛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6 、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进行两次水质评价 前加上 每年 两字。

7 、建议删掉第三十八条,把其内容并入第二条。

8 、建议对《规定(草案)》的条文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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